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資格管理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資格管理辦法》。該《辦法》于2012年3月2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第13號公布。《辦法》分總則、資格認定、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5章36條,自公布之日起30 日后施行。《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第36 號令)予以廢止。
2015年5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第2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對《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資格管理辦法》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資格資質標準承包范圍
1、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甲級資質標準。甲級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可以從事所有中央投資項目的招標代理業務。
2、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乙級資質標準。乙級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可以從事總投資5億元人民幣及以下中央投資項目的招標代理業務。
3、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預備級資質標準。預備級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可以從事總投資2億元人民幣及以下中央投資項目的招標代理業務。